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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月饼”香港买不到?--- 小城所黄麒律师带我们探真相 小城律师事务所
2024-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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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月销5000万元的香港月饼香港买不到”“老板买到15盒香港月饼哭诉不发了”“市监已介入调查美诚月饼事件”等话题频频冲上热搜榜首,引发大家的热议。美诚月饼的“真假香港身份”事件尚未平息,“与辉同行”直播间带货过的葡记月饼,“澳门身份”也引发疑虑。
主持人:港澳商标在内地销售,是不是所谓的当地产品的商标品牌,未在商标所属地产销,能不能算是当地的品牌?
黄麒:虽然港澳地区与内地的商标注册法律体系并不完全相同,但是内地企业是可以在港澳申请注册商标的。企业的商标申请下来,在注册地是否有生产加工,运营基地,销售渠道等是判断一个产品是否是本地产品的标准之一。如果企业仅仅注册了商标,没有任何相关的生产经营销售行为,只是简单的“挂名”,这属于虚假宣传,会使消费者对该产品产生误解,侵犯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消费者可以进行合法维权。
主持人:销售的月饼我们说是商标所属地品牌是没有问题的,但是如果在宣传的时候,说就是香港的品牌,澳门的品牌,这样的宣传行为会涉及什么问题呢?
黄麒:在港澳申请注册商标相对比较简单,成本也较低,但是品牌合法≠销售合法,商家误导性的宣传行为,会使消费者陷入错误认识而影响购买决策,构成了虚假宣传。如果情节严重,则涉嫌构成虚假广告罪。
主持人:我们暂且不论销售月饼的质量、口感,商家在实施这些行为后,除了您刚说的涉及虚假宣传之外,还涉及哪些领域的问题呢?
黄麒:如果商品有质量卫生方面的问题,可能还涉及到食品安全法、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和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商家的虚假宣传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应当“退一赔三”。
主持人:面临退货退款,消费者可以主张退一赔三,但是,在维权时却出现了维权艰难的问题,因淘宝7天无理由退货内容的规则修改,月饼属于特殊时令类,不符合7天无理由。法规和司法实践中,如何判断鲜活易腐时令性特殊的食品,和淘宝的退换货解释范围上会有一些冲突的地方吗?
黄麒:关于7天无理由退货在最新的淘宝规则中有明确规定,月饼属于鲜活易腐类商品不适用7天无理由退货的规定,但是,在此次事件中,消费者是基于商家的虚假宣传问题,是有理由退货,消费者依靠的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是完全不同的,和7天无理由退货规则也并不冲突。
主持人:根据最新的消息,合肥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三只羊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直播中涉嫌“误导消费者”等行为,已立案调查。我们可以看到,在这次月饼事件中,主播的带货影响力是很重要的一个原因,如果调查情况属实,对于主播们是会有什么影响呢?
黄麒:主播作为推介者,需确保所推广商品信息的真实性,严禁任何形式的夸大或误导性宣传。只要有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的行为,就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主播依附于平台开展活动,平台有能力也有义务严格落实身份核验和日常管理责任,加强对直播营销内容、商品和服务真实性、合法性的审核,同监督管理部门一起,使得直播业态更加健康发展。
主持人:针对“月饼事件”,9月20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举行《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提升知识产权保护水平自律公约》签署,涵盖淘宝、拼多多、抖音、小红书等81家线上平台,公约明确了严查侵权网店、直播带货假冒商品的情况。自律公约中有没有哪些要点是符合我们本次讨论的事件?有哪些要点是值得学习关注的呢?
黄麒:《自律公约》中明确了平台畅通的侵权通知受理渠道,包括平台的在线投诉系统、投诉受理电子邮箱、投诉受理信函等;权利人在维权时,平台要提供详细的证据清单要求,并及时完成权利人的证据审查;经营者可以在平台内提交不存在侵权行为的证据,但是,如果平台审核后认为造成侵权,需要采取相关的删除、下架等操作,如果平台在知道经营者存在侵权行为后不作为的,需要和经营者一同承担连带责任;同时也强调平台与执法机关之间的信息共享与合作,形成多方联动的知识产权保护网络。《自律公约》是对电子商务法的细化,是非强制性标准,属于行业自律文件,监管部门通过签署公约的形式,已达到督促各大平台规范运营及打击侵权行为。
主持人:面对网购中出现的各种问题,消费者应该如何甄别避坑呢?黄律师有没有好的建议可以分享给听众?
黄麒:首先,平时在选购商品时尽可能去官方渠道或旗舰店;其次,网购时对主播宣传商品要有自己的判断,不能被“主播效应”带偏;最后,大家可以多关注留意相关部门的官方信息,如市场监督管理局、消费者保护协会的公众号、官网等,通过不断提高风险防范意识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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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十条: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

第五十二条: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的,或者使用未注册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制止,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十一条: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第二十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第四十五条: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发布虚假广告的,消费者可以请求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惩处。广告经营者、发布者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四条: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第二十八条: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

第三十八条:广告代言人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应当依据事实,符合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公共场所的管理者和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活动违法不予制止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停止相关业务。

《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八条: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第二十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

第十七条: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地披露商品或者服务信息,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等方式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二条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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