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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侵权与雇主责任竞合时的责任判定
2019-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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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万通公司与宏达公司签订《袋装渣运输吊装合同》,并接受宏达公司的指令,负责将宏达公司的废渣运至凌家桥砂石厂,从砂石厂装船起运。当日,万通公司雇佣临时工张某负责卸货。正当张某在砂石厂解吊机挂钩时,本应报废的吊机吊臂突然断裂,砸伤其头部。事故发生后张某共花费医疗费213048元,凌家桥砂石场为其垫付医疗费110732.09元。后张某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及健康权纠纷为由,将宏达公司、万通公司及砂石场诉至法院,请求赔偿医疗费用。

据此,一审法院认定宏达公司、万通公司与砂石场构成共同侵权,各方按照其过错大小承担按份责任,张某与万通公司形成劳务关系,万通公司未对张某进行安全教育与培训,也未提供防护物品,未尽到雇主安全保护职责,应承担雇主责任,判令其承担20%的赔偿责任;砂石场作为本案的直接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具有重大过错,判令其承担55%的赔偿责任;宏达公司未认真审查砂石场的吊装条件即指令万通公司吊卸废渣,对损害的发生有指令错误,其应承担15%的赔偿责任。剩余部分由原告张某自行承担。

万通公司收到一审判决书后,认为一审法院裁判不公,立即委托本所陈璐磊律师、邹梦菲实习律师代理该案,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宏达公司之后也一并提起上诉。



上述理由

1、一审判决砂石厂承担55%的赔偿责任比例过低,应改判其承担绝大部分赔偿责任;

2、一审判决万通公司承担20%的赔偿责任比例过高。因为张某在此过程中的工作仅为在运输船上将废渣卸下,主要就是一个解吊钩的动作,工作内容单一简单。万通公司作为雇主,是无法预见会发生吊机吊臂断裂这样的小概率事故的,也无法针对此种情况对张某进行安全教育与培训的。另外,安全帽等防护物品的使用,国家并无强制性规定,在此种非施工现场的工作场合,代理律师认为,安全帽的使用并无当然的必要性。针对此种情况,要求雇主履行安全教育与培训,或发给安全帽,此安全保障职责均超出了合理限度范围。


二审裁判概要

苏州中院根据已查明的案件事实,再次对张某同时起诉侵权人和接受劳务一方的诉求予以准许和确认,并充分听取了上诉人及其代理人的上诉意见,按照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和身体权纠纷,在终审判决中采纳了我们的上诉观点,改判减轻了万通公司的责任,加重了砂石场的赔偿责任,达到了万通公司的上诉目的。判决结果如下:

一、撤销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的原审判决;

二、万通公司应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张某承担的赔偿范围为54007.41元,宏达公司应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张某承担的赔偿范围为27003.7元;砂石厂应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张传远承担的赔偿范围为38401.51元。其中万通公司、宏达公司的债务清偿或执行后,砂石厂债务消灭;其中砂石厂债务清偿或执行后,万通公司、宏达公司同等数额之债务消灭;

三、万通公司最终应负担21304.8元,宏达公司最终应负担21304.8元,砂石厂最终应负担38401.51元,且不得以此项判决对抗张某依第二项判决对其提出的给付全部债务之请求或强制执行申请;

四、依据第三项判决确定的份额,万通公司因履行第二项判决即54007.41元而超越自己应负担的份额即21304.8元而为清偿或执行的,有权直接向未为给付或未足额给付的砂石厂请求偿还超额给付的部分,无需另行起诉;宏达公司因履行第二项判决即27003.7元而超越自己应负担的份额即21304.8元而为清偿或执行的,有权向未为给付或未足额给付的砂石厂请求偿还超额给付的部分,无需另行起诉;


案例评析

中院作出如上裁判,主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即“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该条款所表述的责任承担方式即为不真正连带责任。欲明白上述判决各主体间不真正连带责任的承担方式所依据的法理,恐怕还要从不真正连带责任的定义以及内外关系说起。


1.不真正连带责任的定义与特点

不真正连带责任在我国《民法总则》及《侵权责任法》中均无明确定义,其作为一种责任的承担方式最早出现在德国普通法时期,从连带之债二分论(即共同连带、单纯连带)的基础上逐步演化而来。近年来不真正连带责任广泛被用于研究、请求和裁判,根据我国著名民法学家杨立新教授的表述,所谓不真正连带责任即指多数行为人违反法定义务,对同一受害人实施加害行为,或者不同的行为人基于不同的行为而导致同一受害人的民事权益受到损害,各行为人产生的同一内容的侵权责任各自负担全部的赔偿责任,并因行为人之一的责任履行而使全体责任归于消灭,或者依照特别规定多数责任人应当承担部分或全部责任的侵权责任形态。简言之,即多种侵犯受害人同一权益的侵权行为竞合,而导致受害人对这几种侵权行为享有不同的请求权,且该请求权因另一请求权的行使而消灭。

我国法律规定有7种较为典型的不真正连带责任,分别为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责任;因运输者、仓储等第三人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责任;生产者、医疗机构关于医疗产品的损害责任;因第三人过错造成的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因第三人过错饲养动物侵权的损害责任;建筑物、构筑物等倒塌造成损害时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与其他责任人间的责任;雇主责任及第三人侵权责任。由以上类型可以归纳出不真正连带责任适用的几个特点:

(一)各债务人基于不同的法律关系内容而对债权人负有债务;

(二)产生不真正连带责任的数个债务结合具有偶然性;

(三)债权人对数个债务人均享有独立的请求权;

(四)损害赔偿责任最重归属于造成损害发生的最终责任人。

除此之外,不真正连带责任还具有法定性,只有在法律有明确规定的前提下,才能够适用不真正连带责任的责任承担方式。


2.不真正连带责任的外部关系

不真正连带责任与其他的连带责任一样也分为内部关系与外部关系。外部关系是指连带责任的多个责任主体与受害人之间的责任承担方式。不真正连带责任的每个责任主体与受害人之间均成立独立的法律责任,且只要其中的一个责任主体履行了赔偿责任,其余责任主体不须再另行向受害人承担责任。

这种安排基于不真正连带责任的特点,即连带的责任来源于不同的法律关系,各个责任都基于不同的侵权行为而存在,因此各个侵权人对于所造成的损害都应当承担责任,而且应当承担全部责任。受害人对各个责任都享有请求权,可以单独向其主张。但不真正连带责任的损害赔偿数额是一个竞合的数额,救济的为同一权利,因此只要一个责任人承担了赔偿责任,受害人的损害就能得到完全救济,剩余的请求权就因此消灭。


3.不真正连带责任的内部关系

当不真正连带责任中的一个责任人履行完自己的赔偿义务,受害人对另一责任人的请求权消灭,但这并不是不真正连带责任最终的承担方式。在不真正连带责任的内部,均有一个承担责任的终局者,尽管各责任人的责任是基于不同的法律事实而独立产生的,但却是由于最终可归责于一人的事由而引起一系列责任的发生,这种可最终归责的责任人就是最终责任人。例如,在产品责任中的缺陷制造者就是最终责任人。如果生产者是最终责任人,在销售者承担了损害赔偿的中间责任之后,有权向最终责任人即生产者追偿。不真正连带责任的内部关系需要解决的即谁是侵权责任的最终责任人、中间责任承担者是否享有求偿权的问题。


4.第三人侵权下雇主责任的承担

厘清了不真正连带责任的定义与内涵,把目光再集中到本案中:苏州中院作出的上述判决,首先将该案件定性为雇主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再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定涉及原告请求的三方责任主体按照不真正连带责任来处理。

在外部责任承担上,受害人张某分别享有基于雇主责任和侵权责任产生的请求权。

1、在雇主责任中,万通公司作为受害人张某的雇主,未尽到雇主安全保护职责,理应承担赔偿责任;宏达公司将废渣运输工作发包给万通公司,未审查工作场地的安全就指令万通公司吊运废渣,对指令存在过错,也应当就损害的发生与万通公司一起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在雇主责任中,结合事故发生的事实情况和各自的过错,二审法院确定万通公司、宏达公司及受害人张某承担责任的份额分别为:60%、30%、10%。

2、以身体权纠纷的视角说明,凌家桥砂石厂的吊机未经年检合格,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吊臂断裂直接导致张某受伤,侵害了其人身权益,应当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即承担70%的责任份额;而受害人张某因缺乏必要的安全意识,自担30%的赔偿责任。

综合上述两点,在外部关系上,万通公司、宏达公司若承担了雇主责任份额的赔偿,那么凌家桥砂石场便不再需要向受害人张某承担赔偿责任,因为此时受害人张某的损失已通过雇主责任的承担而得到补偿。即如判决书第二条所述。

但另一方面,即便万通公司、宏达公司基于雇主责任给予受害人张某相应的赔偿,本案不真正连带责任也还未进行到最后环节。凌家桥砂石场本应报废的吊机吊臂断裂,是导致受害人张某损害的直接原因,凌家桥砂石场为本案的最终责任人。在本案的内部关系中,万通公司、宏达公司为中间责任人,享有向最终责任人追偿的权利,但其在受害人张某的受伤过程中仍存在有自身过错,因此法院结合事实情况判定万通公司、宏达公司承担的份额中有10%应当自行负担,而超出的责任可以向最终责任人凌家桥砂石场进行追偿。即判决书第三条所述。同时,为避免诉累,中间责任人万通公司、宏达公司可直接依据判决书第四条,向法院申请执行偿还超额给付的部分,而无需再次经过诉讼。

 

本案的判决完美的解答了实务操作中关于不真正连带责任的两个重要问题,一是在起诉中是否可以将不真正连带责任的责任主体同时起诉,实务中既有先后诉讼,也有择一诉讼和同时起诉的判例,本案一审、二审法院对于是否可以同时诉讼给出了充分的肯定;二是终审法院在终审判决对不真正连带责任的责任主体的内外关系应当如何承担、判决如何表述,外部划定承担责任的范围、内部确定实际承担比例并赋予中间责任人以追偿权(中间责任人无需另行诉讼),对此本案的判决也可称作完美的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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