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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错误登记产生不良信用记录是否可诉
2019-05-10

     

     笔者所在的上海小城(苏州)律师事务所近期代理了一起关于消除个人银行不良征信记录的民事案件。当事人郑某于几年前在网吧上网时丢失了身份证,后即刻去当地派出所进行挂失,不料其丢失的身份证被他人拾获并办理了信用卡,随后又通过这张信用卡申请了某小贷公司贷款。后信用卡使用人怠于还款,小贷公司遂起诉郑某要求还款。郑某得知上述事实时,其个人征信记录已产生不良记录,严重影响当事人正常贷款的办理。作为本案的代理人,笔者在了解案件情况、查证有关事实的基础上整理了案件思路,并对本案的案由界定、诉请确定做了详尽的分析。


案由确定

     民事案件案由是民事案件名称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表述方式原则上确定为“法律关系性质”加“纠纷”,因此通过案由可以直观地对当事人的诉请和法律关系建立初步的了解;案由的选择也关系着诉讼费用以及管辖法院的变化。最高人民法院2011年2月18日发布的《关于印发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通知》(以下简称“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明确表明案由的体系编排按照十部分作为第一级案由、第一级下细分四十三类二级案由、二级案由下列四百二十四种三级案由的体例层层推进、细化。

     根据笔者搜集并据以研究的判例素材来看,冒用他人身份证办理银行卡导致他人征信产生不良记录的案例不在少数。各个案件细节不尽相同,法院在案由归纳和选择上也不尽统一:一般来讲,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般人格权纠纷、名誉权纠纷及信用卡纠纷几类,以下分析供代理人在确定案由时辅以参考。


     根据《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以上列出的几类案由分别隶属于人格权纠纷、物权纠纷的大类下,其中一般人格权纠纷、名誉权纠纷归属于人格权纠纷一类,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归于物权纠纷一类,信用卡纠纷归于合同纠纷一类,而侵权责任纠纷本身就是案由的一级分类。

     使用信用卡纠纷案由的,当事人往往未发觉自己的身份证被盗用办理信用卡,直到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基于他人冒名办理的信用卡起诉要求当事人履行还款义务,当事人提出反诉,要求确认借款合同对已无效、同时消除不良信用记录(无讼案例:吴志刚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信用卡纠纷审判监督民事判决书);此类案由在当事人发现并主动要求金融机构消除不良信用记录的情况下很少使用。

     其余的几类案由均基于民事侵权法律关系,因对受到侵犯的权利的理解不同,选择的案由也相应有所不同。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基于当事人合法所有的财产遭到侵害,从而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加害人停止侵害并赔偿(公开案例应龙、深圳平安普惠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财产损害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一般在当事人的财产因信用卡产生逾期而被金融机构划扣时选择此类案由。

     选择名誉权纠纷、一般人格权纠纷的,往往基于认为信用信息的不良记录侵犯了当事人的相关人格权。

     对具体侵犯的人格权种类的认识不同,在选择案由上又有名誉权和一般人格权的区分。名誉是指人们对于公民或法人的品德、才干、声望、信誉和形象等各方面的综合评价;名誉权是人们依法享有的对自己所获得的客观社会评价、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法院在审理名誉权侵权案件时,格外注重的两点:①被诉的侵权行为是否为侵犯名誉权的行为;②以上行为是否构成对名誉权的侵犯。金融机构在审核当事人办卡材料时是否尽到了应尽的注意义务、是否具有过错及丢失身份证的当事人是否尽到了挂失义务都关系着侵权行为的认定。关于不良记录是否会造成名誉权的损害,应当根据其社会评价是否会应被告的行为而降低来判断,而在审判中大多数法院都认为银行征信系统相对封闭,其管理与开放形式有别与其他的公众媒介,只有本人、相关政府部门、金融机构因特定事由才能查询,因此当事人“社会评价降低”不被认可,不能认定当事人的名誉受损。(公开案例:苏铁柱与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东城支行名誉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杨洋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信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等)。


     由于在主张名誉权受到侵害时遇到的瓶颈和个人不良征信记录定义的模糊性,也可选择一般人格权的侵权法律关系作为请求权基础。其突破了因征信系统封闭性而不被认定为侵犯名誉权的短板,在认定时只需要符合一般侵权的要件即可,近年来被广泛采用作为此类案件的案由。(公开案例:原告党鹏诉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分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驿城支行一般人格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黄能健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一般人格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等)。

     根据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选择此类案由的便利之处为:可将受侵权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住所地作为侵权行为发生地来选择管辖法院,在当事人主动起诉时不必去往被告住所地,节省了当事人起诉成本。


诉讼请求

     因各个案件的案由选择、请求权基础不同,对应的诉讼请求也有所不同。例如,以信用卡纠纷为案由的,实际基于合同关系,当事人在提出反诉时,一般将确认合同无效、消除不良征信记录与赔偿联系在一起。而以财产损害纠纷为案由的当事人主张包括返还扣除的财产、消除不良征信记录,因其主张的权利基于财产损害,提出赔偿的法院一般情况下不予支持。而以名誉权、一般人格权作为请求权基础起诉的案件,当事人不仅可以主张消除不良征信记录,还可以要求赔礼道歉、消除影响,造成严重后果的甚至还可以主张赔偿及精神损害。但值得关注的是,无论选择任何一种案由,请求协助消除或消除不良征信记录均可作为一项独立的要求在诉讼中予以主张。而在审理过程中,法院着重关注各项请求下,双方是否尽到了相关的举证责任。一般认为,被冒用信用卡的当事人对被冒用身份证办理信用卡、信用逾期带来的不良影响及造成的损失具有初步的举证责任,银行等金融机构是否尽到审查义务,则有由金融机构进行举证。


·被错误登记不良征信记录的处理方法

     在信用消费盛行的当代社会,一份征信记录很可能将决定一个人五年内的信用信息状况,而影响到个人办理信用卡、贷款等活动。可见信用信息对个人生活的重要性。根据国务院2013年发布的《征信业管理条例》第四章异议和投诉、中国人民银行2005年发布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第四章异议处理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个人征信记录出现错误登记时,当事人享有异议和投诉的权利。有关机关应当根据法律的规定对异议和投诉进行处理,具体处理程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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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此可以看出,当事人对错误登记在自己个人征信记录中的不良信息可提出异议,但通常处理异议均需要一定的时间和相关银行机构的配合,在无法查明信用卡是否为当事人办理并获取银行配合的情况下,也可选择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本案起诉以后、开庭审理前,小贷公司即主动协助原告消除了不良信用记录,原告也撤回了起诉,该纠纷顺利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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