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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无效情形及其法律后果分析
2013-11-11

伴随着房地产行业的飞速发展,我国建筑市场持续繁荣,建筑业不仅吸纳了大量民工就业,也助推了国民经济的提升与发展。但是,建筑工程质量不高、建筑市场行为不规范等问题也凸显出来。本文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作为切入点,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参照司法实践,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无效情形作简要归纳,分析相应的法律后果,以期为建设工程从业者提供参考。

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无效情形

(一)主体违法

本文所称“主体违法”是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主体违法可以分为“滥竽充数”型与“张冠李戴”型。

1.“滥竽充数”型

所谓“滥竽充数”型,本文中指的是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而导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形。《建筑法》规定,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合同法》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违反了《建筑法》的强制性规定,故而无效。实践中,随着相关政府部门对建筑企业监管的不断完善,发包方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滥竽充数”的情况越来越少,建筑企业的规范化正逐步加强。

2.“张冠李戴”型

所谓“张冠李戴”型,本文中指的是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而导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形。《建筑法》规定,禁止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由于建筑产品是涉及公共安全的特殊产品,为保证建筑产品质量,法律、法规对建筑市场主体规定了较为严格的准入条件,对承包人的主体资格作出了严格限制。实践中,由于对建筑企业的监管越来越严格,行业门槛越来越高,许多没有资质或者资质不全的企业为了能够继续在建筑行业获取利益,便借用拥有相关资质企业的名义,开展经营活动。此种“张冠李戴”的情况屡见不鲜,相关政府部门已经开始重视,正加强监管。

(二)程序违法

本文所称“程序违法”是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因违反强制性程序法规定而导致无效的情形。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招投标法》第3条规定了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的三种情形,第50、52、53、54、55、57条规定了建设工程中标无效的六种情形。具备上述情形认定合同无效有利于规范建设项目的招投标行为,进而达到规范建筑市场的目的。实践中,随着招投标制度的不断完善,监管的不断加强,此种违法行为得到了有效控制。

(三)约定违法

本文所称“约定违法”是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当事人对合同内容、方式、形式上的约定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在民事法律领域,“意思自治”是重要原则,即当事人可以依据自己的意思确定相互间的权利义务,“当事人的意思就是他们之间的法律”。但是,为了确保合同当事人的约定不侵犯社会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在诸如建设工程等与国计民生、社会公益相关的领域,法律就有必要适当限制当事人的“意志自由”。实践中有许多基于限制“意志自由”的原理而规定合同无效的情形。

1.非法转包、违法分包

所谓非法转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直接将工程再转包。所谓违法分包,主要有四种情形:一是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二是未经许可将部分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三是将工程主体结构分包,四是分包单位将工程再分包。从规范建筑业市场,保证建设工程质量的目的出发,法律明确规定禁止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因此,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行为无效。

2.“黑白合同”、“阴阳合同”

长期以来,在我国建筑施工市场,按照法律规定实行强制招投标的项目领域,存在承包人与发包人之间签订两份合同的情况。其中,一份是招标人与中标人根据中标文件签订的合同,即中标合同,另一份则是内容与中标合同内容不一致的合同,社会上形象地称之为“黑白合同”或者“阴阳合同”。

“阴阳合同”效力若何?《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解释》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也就是说,背地里的这份“阴合同”应属无效。但值得注意的是:其一,这个无效可能只是“部分无效”,而非“全部无效”,即仅是在工程价款、工程质量、工程期限等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关的条款无效,其它方面的内容,只要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就应当具有法律效力;其二,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可以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合同内容进行变更,实践中,许多当事人就通过“阴合同”的约定实际变更了“阳合同”,以此方式实现特定的交易目的。

 

二.合同无效后的法律后果

以上列举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可能无效的若干情形,那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认定无效后,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如何界定?为平衡当事人双方之间的利益关系,便捷、合理解决纠纷,最高人民法院以司法解释的形式确定了合同被认定无效后的处理原则。《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解释》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在司法实践中,综合社会稳定等因素,对这类“无效合同”通常采取“有效化”处理,尊重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在确保工程质量合格的情况下,要求当事人在工程价款结算等方面依约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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