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当前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大量案件的争议焦点在于发包人是否可以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发包人是否可以行使解除权,如何行使解除权是实践中普遍关注的重要问题。本文对发包人可以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情形进行了归类分析,并介绍了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以及发包人对是否解除合同的选择,供建设工程从业者参考。
一.发包人解除合同的情形
合同解除是指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约定,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守约方决定消灭合同关系的现象。合同解除分为约定解除与法定解除。约定解除是指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法定解除是指当事人行使法律规定的解除权解除合同。此处的法律规定主要是《合同法》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示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具体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同样存在约定解除与法定解除。发包方与承包方可以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发包人解除合同的具体条件,当条件成就时,发包人就可以解除合同,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解除应视当事人签订的具体合同而定。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发包人的法定解除权而言,以《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为基础,落实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主要有以下四种情形:
1.承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该情形是《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二项“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示不履行主要债务”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具体体现。对于发包人而言,承包人在合同的主要债务即是承包人完成建设工程,如果承包人明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示不履行合同的主要债务,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在司法实践中,明确表示不履行合同的情况并不多见,因为承包人一般情况下不愿意解除合同,但以行为表示不再履行合同的情况是存在的,主要表现为擅自停工。这里要视停工的原因及其他履行合同的状况来区分是否解除合同。如果是因为发包人没有依约支付工程进度款,承包人有先履行抗辩权,则发包人不能解除合同;如果停工是承包人擅自单方的原因造成的,在发包人没有违约的情况下主张解除合同,应当得到保护。
2.承包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完工,且在发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完工的
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完工,且在发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完工的,发包人有权请求解除合同。这源于《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在司法实践中,催告的期限要多长时间才算合理,这需要进行个案判断,由法官根据具体的案情进行自由心证。
3.承包人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并拒绝修复的
该情形是《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具体体现。建设工程的质量是建设工程的灵魂,质量不合格的工程不能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发包人不能得到签订及履行合同的根本目的,因此如果承包人对质量不合格的工程拒绝修复,承包人的行为构成根本违约,发包人应依法享有合同的解除权。
4.承包人将承包的建设工程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
《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了“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即除《合同法》第九十四条以外的法律对法定解除情形的规定。该情形就源于《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未经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承揽合同的一种,适用《合同法》关于承揽合同的规定。由于转包和违法分包为法律所禁止,故而转包合同和违法分包合同应认定为无效,但转包合同和违法分包合同认定为无效后,发包人是否可以行使合同解除权?答案是肯定的。承包人应当以自己的技术和劳动能力完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作,如果承包人将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可能使发包人对承包人的劳动质量的期望落空,致使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因而应赋予发包人合同的解除权。
二.发包人解除合同的法律后果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应按不同情形分别处理。如果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可以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承包人可以请求发包人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如果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发包人可以拒绝支付工程价款。另外,因承包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承包人应当赔偿因此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三.发包人对是否解除合同的选择
不论是约定解除还是法定解除,当解除条件成就时,仅是发包人享有解除权,并不意味着合同关系归于消灭。要使合同关系归于消灭,需发包人行使解除权。因此,当解除条件成就时,发包人就面临选择,是解除合同,让其归于消灭,还是维持合同效力,进行违约索赔?此时,发包人应综合考虑工程质量、维权成本、机会成本等因素,进行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作出对自身性价比最好的选择。
就本文第一部分所述的前三种情形而言,一旦发生,就意味着发包人无法指望通过承包人的积极行为实现合同目的。通常情况下,发包人此时只能选择解除合同,从与承包人的合同中脱离出来,寻找新的合作伙伴,以实现建设施工项目的预期效果。而本文第一部分所述的第四种情形则不同,发包人并非必须解除合同,寻找新途径以实现建设施工项目的预期效果,其可以根据具体的情况进行选择。虽然承包人进行了非法转包或违法分包,但这并不意味着实际施工人无能力完成好建设施工项目。因此,虽然发生了非法转包或违法分包,发包人对工程项目质量及效果的预期并非无法实现。如若转包人或分包人的履行效果符合发包人的要求或即使存在瑕疵,但可以有效补正,发包人通常情况下不会选择解除与承包人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因为如果选择解除合同,则发包人付出的时间、经济成本可能更高。解除合同有可能产生纠纷,解决纠纷需要成本;解除合同后如果工程未完工,则需要寻找新的承包方,这也需要成本。此时,选择维持合同的效力,使建设工程项目得以顺利完成不失为明智之举。当然,如若转包人或分包人的施工水平、完工质量无法到达发包人的预期,维持合同的效力,让其继续施工只会使损失扩大,发包人就应果断行使解除权,适时止损,要求承包人损害赔偿。